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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及表格
发布时间:2018-03-01

事项编码 02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申请批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适用对象:各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分支机构等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3号):通过下放管理层级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

四、受理机构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五、决定机构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一份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三)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 0578-7262226

办公地址: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822室劳动关系科

传真:726239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核查-审批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规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办理结果

出具《审批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0578-726222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0578-726179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822室劳动关系科

上午:800-1200 下午(冬季)14:00-17:00 (夏季)15: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578-7262226

二十二、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下载: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docx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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