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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097-02-2018-4012 生成时间:2018-06-06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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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QD01-2018-0009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关于打造电子商务“三大体系十大工程”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544号)、《龙泉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龙政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互联网+”行动,鼓励电子商务创新,促进电子商务要素集聚,加快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为积极投身创新区建设,全域打造最美大花园,加快建设新时代美丽幸福好龙泉贡献电商方案、电商元素和电商印记。

二、扶持原则

(一)坚持本地化原则。扶持本地网商和龙泉特色产业发展;

(二)坚持绩效化原则。对发展快、前景好、龙头网店或者带动就业多、网络销售额大的网店,给予重点扶持;

(三)坚持平台化原则。侧重于电商集聚园区建设和产业化电商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电商发展的综合水平。

三、扶持对象

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网店)、电子商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服务商等)、电子商务从业人员。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建设。

1.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管理奖励。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城区或乡镇(农村)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按下表所列条件进行奖励:

 

使用面积[㎡以上(含)]

年度销售总额

[万元以上(含)]

入驻企业(网店)数[家以上(含)]

规模型网店(500万元以上)[家以上(含)]

公共服务水平

奖励

金额

(万元)

3000

5000

30

1

拥有专职管理人员;

②开展数据统计与分析,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数据分析报告;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③年度孵化网商至少10个,并举办网商培训与交流;

④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⑤完成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临时任务。

10

5000

8000

40

2

20

7000

10000

50

3

30

9000

12000

60

4

35

11000

15000

70

5

40

规则说明:

①对当年新建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且同时符合上表使用面积、年度销售额、入驻企业(网店)数、龙头型网店数要求的,按相应档次金额奖励给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企业。

②次年起,销售额增幅在10%(含)以上的,按原金额进行奖励;销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1.1倍予以奖励。

上表有关公共服务水平指标的5项内容,每项占20%。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企业必须根据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完成一项,在第(1)条或第(2)条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扣完为止。

2.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装修补助。对当年新建且符合第1条第(1)项要求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的装修费用(侧重于通信设施、培训设施、展示区建设、安保设备添置等公共服务功能方面的投入)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15万、20万、25万和30万。(与第1条表内各档次相对应,凭合法凭证。)

3.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租金补助。对入驻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含跨境电子商务和残疾人电商创业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按营业面积实行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每平方米3/月。(由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企业统一申报,凭合法凭证。)

(二)推进阿里巴巴·龙泉产业带建设。

4.实施入驻平台奖励。2017年起连续三年,新开通阿里巴巴(1688.com)批发网并入驻阿里巴巴龙泉产业带的每家网店,以企业注册的网店给予50%的开通费用一次性补助(个体工商户注册的网店给予30%的开通费一次性补助)。阿里巴巴(1688.com)批发网平台技术服务费50%的一次性补助(除开通费),每家网店每年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网店通过1688平台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兑现高一级奖励要扣除已享受的奖励部分),线上成交业绩以企业在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展示数据为准;电商企业人才培训,最高补助1000/家(需提供合法发票)。

5.支持阿里巴巴·龙泉产业带项目建设。设立阿里巴巴龙泉产业带运营和专项活动经费,由市农村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负责,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按照“一事一议”项目实施。

(三)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6.鼓励龙头企业发展。根据龙头网店企业标准(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对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兑现高一级奖励要扣除已享受的奖励部分)。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品牌宣传和文化建设方面(凭合法凭证)

7.鼓励电子商务主体个转企。对当年由个体工商户注册成本地企业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

8.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淘宝、天猫、敦煌网、京东等)、自建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代运营等方式开展电商应用(含跨境电子商务),对开展电商应用的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且实现增幅30%以上、500万元且实现增幅20%以上、1000万元且实现增幅1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3万和5万元奖励。(企业需提供店铺名称、网址、后台销售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

9.鼓励电商回归。对当年从市外回归,并在我市依法注册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和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7万元。

(四)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配套体系。

11.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力度。设立电子商务年度宣传经费30万元,用于我市电子商务宣传和经验推广,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品牌。

12.加强电子商务学习培训。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组织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等有关培训。培训费用参照《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丽财行[2014]303号)执行,由市经信局(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按实际支出报销。

13.支持电子商务乡村振兴行动。设立淘宝村、电子商务村(镇)、淘宝龙泉馆专项建设资金30万元,用于淘宝村、电子商务村(镇)、淘宝龙泉馆等项目建设和发展。对该项目的门面改造、广告宣传、租金、网上活动营销等情况,按照合法凭证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5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实施方提出建设方案后,需经市农村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论证同意,方可实施)。

14.支持“电子商务进万村”电商服务站建设。鼓励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资源,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当地村民(市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及其它服务。对纳入省、丽水市验收范围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验收合格后,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含省级补助)。

15.支持发展城区智能投递终端。企业在城区承建社区智能投递终端,每年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终端运维费用补助3000/年。

16.加强电子商务数据分析。

1)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关于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的函》(浙电促函〔20153号),每年向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购买大数据服务,健全我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2)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且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报表的企业,每年奖励500元信息费。

17.提升龙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龙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每年度签订工作任务书,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助。

18.扶持农村电子商务活动推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经费,由团市委统筹使用,重点推动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课题研究、学习考察、论坛沙龙、论坛、展会、农村电商人才引进与使用,依托淘宝、京东等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我市农特、旅游产品为主题的推广活动等。

19.建立乡镇(街道)、部门考核机制。

1)根据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年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增幅、电商创(从)业人数、有效经营的网店数等多项指标,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网店)负责人户籍地、创业经营地等因素,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电子商务发展综合考核,并给予通报。

2)根据《龙泉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龙政办发〔20165号)以及《关于打造电子商务“三大体系十大工程”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544号)等文件精神,对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实施综合考核,并给予通报。

20.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开拓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网店)通过展会开拓市场,对参与政府组织的龙泉市级、丽水市级,浙江省级(含省内其他地市级)、浙江省外(含国际)展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500元、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每个等级的展会每年只补助一次。

21.鼓励企业和个人创先争优。鼓励电商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由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人才技能培训。个人被评审部门认定为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个人被评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鼓励企业申报创建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被省商务厅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和比赛。个人获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行政部门颁发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五、附则:

(一)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专项经费和基础运营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团市委、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其他补助奖励政策,于次年1月底前向龙泉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经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二)企业或个人同一事项涉及财政(或上级部门)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最高的一项执行。本政策的补助和奖励,从2018年开始按年度执行。

(三)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废止原文件《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85号)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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