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龙泉市政府网!今天是:
     天气预报: 龙泉市气象台2018年7月5日14时10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受强对流云团影响,我市西部已出现较强雷电活动。预计未来6小时我市仍有较明显的雷阵雨天气,有雷雨地区可伴有强雷电、小时雨量10-3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和局地6-8级雷雨大风,请注意防范。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推进“凤凰行动”计划加快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097-02-2018-4016 生成时间:2018-07-03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分享到:

KLQD01-2018-0013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推进“凤凰行动”计划加快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推进“凤凰行动”计划加快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6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推进“凤凰行动”计划加快企业

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和龙泉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工作,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结合龙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方推动”的原则,围绕企业上市破零目标,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并购重组为手段,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培育龙头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为建设新时代美丽幸福好龙泉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20年,确保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至少达到1家,培育重点拟上市企业2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新增股改企业6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达到50家以上,力争实现3家以上企业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企业1家,超5亿元企业2,超亿元企业30家,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三)实施企业股改培育计划。2020年,全市新增股份公司6家,每年完成2家企业股改工作。每年动态管理2家重点拟上市企业和3家重点培育企业。

1.建立股改清单,形成后备资源库。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以政府为引导,结合市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建立股改清单,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股改企业,建立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

2.开辟绿色通道,降低企业改制成本。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重点培育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扫除企业上市障碍。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3.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参与股改。积极引进境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基金,鼓励参与我市企业股改,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及人才引进等优势,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

4.指导督促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合法规范经营是企业股改上市的重点审核内容,各重点培育企业首先要做到合法合规。同时,各承担行政执法的部门要给予高度关注,要把执法的重心从事中、事后监管处罚向事前指导、事中提醒转变,更加注重执法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执法的有效性。各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对重点培育企业开展日常联系指导,凡因前期工作指导不到位导致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受到重大处罚,因而对挂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或重大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四)实施上市公司突破计划。2020年,上市公司实现零的突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

1.抢抓政策窗口期。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如何抢抓新一轮 IPO政策窗口期上来,早谋划、早启动、早对接,真正把 IPO作为深入实施“凤凰计划”的“牛鼻子”,真正把培育市场主体作为助推企业转型、带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抢抓重大机遇,把握重要窗口,实施精准发力,取得重点突破。

2.拓宽融资渠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企业挂牌上市目标,不断拓宽优质企业融资渠道。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多层次、多渠道对接资本市场。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以及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IPO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鼓励到境外上市。把拟上市公司主发起的市场化资产重组作为加快资产证券化、拓宽上市新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

3.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在落实全市股改挂牌上市的统一扶持优惠政策基础上,对拟IPO上市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挂牌上市企业的政策倾斜和要素保障,把政府政策、荣誉、资源、要素、机会向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集聚,主动为重点拟上市企业创造更多的利好条件。各类政府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原则,优先保障重点拟上市企业需求,市政府适时组建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基金。对拟挂牌上市公司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上报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实施并购重组计划。2020年,争取实现拟上市公司并购1起以上,市外上市公司并购本市企业2起以上,形成通过并购重组加快企业发展、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

1.大力支持行业并购。支持市内拟上市公司开展行业内并购重组,提升拟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同时发挥拟上市公司“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集群的目标。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拟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地方产业基金全力支持拟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方式参与产业创新综合体建设。

2.鼓励外地上市公司并购本地企业。积极搭建本地企业与外地上市公司的对接桥梁,鼓励外地上市公司并购本地优势企业,为本地企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市场、管理等要素支撑,推动企业发展腾飞。

3.推动盘活存量资产的并购。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和拟上市龙头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兼并重组市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僵尸企业”出清。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土地处置、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快速处置机制和职工安置等兜底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三、扶持政策

(六)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1.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资产重组涉及主业相关的土地、房屋、车船、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知识产权等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在企业完成股改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拟挂牌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所得,归原企业所有,对权属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3.拟挂牌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超出上年度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五年内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4.拟挂牌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涉及挂牌上市主体的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简化手续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能满足规划、环保、质检、消防强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补办审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较多需多部门协调的,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相关部门要根据企业挂牌上市需要,及时出具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监、劳动工资、住房公积金、城乡规划、国土等事项无重大违法违规、无行政处罚和无行政诉讼等证明材料。

5.对拟挂牌上市的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用电等要素资源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注册登记、土地、房屋等审批办证,以及项目立项、环保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享受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6.列入全市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名单并启动股改的企业,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并实行担保费率五折优惠,政府各类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7.注册地在龙泉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完成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后,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2018年底前完成股改的增加奖励100万元。

8.鼓励新设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新注册股份制公司,经市场监管局认定且正常运转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七)对企业上市辅导期给予奖励扶持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

2.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超出基数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一年。该项政策与上述企业股改扶持政策可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之前年度奖励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当年一次性补足兑现,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3.赴境外直接上市或以红筹方式且主要经营地在龙泉市的拟上市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报会或递表后,以企业报会或递表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会或递表当年起至境外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超出基数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经核实发行人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放弃上市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4.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股份公司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

(八)对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1.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含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在境外场内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0万元(其中80%可以奖励给企业的董、监、高等上市有功人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转至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资金按企业上市奖励标准予以补足。

2.境内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龙泉本地企业并将总部迁至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包含借壳上市和引进),境外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迁至龙泉的,参照前一条政策标准给予奖励。2020年年底前企业完成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借壳上市和引进),再增加奖励1000万元(其中80%可以奖励给企业的董、监、高等上市有功人员),并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3.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贡献突出的券商团队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推荐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每家奖励50万元,推荐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家奖励10万元。引进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龙泉本地企业并将总部迁至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4.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5.支持上市公司培育引进人才。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我市相关人才扶持政策范围。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前3年内引进,但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市籍董秘、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完成上市挂牌后,参照龙泉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奖励扶持办法享受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

(九)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市内企业挂牌上市后,通过资本运作成功并购重组市外企业的,自并购重组三年内,被并购企业在我市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市外上市企业并购本地企业,自并购重组三年内,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被并购企业在我市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3.市内重点产业的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市内同行业企业的(以实际资产交割或控股权转让为准),以并购前一年度企业(含发起并购和被并购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并购后三年内,企业在我市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4.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本市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的70%奖励给个人。

(十)积极扩大股权融资渠道

1.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PE/VC)投资的,按被投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募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的股权转让行为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按7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所得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按75%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或出资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按80%给予奖励。

3.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本市减持。上市公司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按其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对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对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能带动龙泉市主导产业发展、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和500强企业设立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单独给予扶持政策。

(十一)积极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运用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建立双挂钩联系制度,即列入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清单的企业,每家企业由一名市领导带领一名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一名属地单位领导共同挂钩联系。联系领导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股改上市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共同推进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程。对与券商正式签约进入股改辅导期的企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从全市范围内选派一名懂经济、专业对口、事业心强、符合企业需求的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专职协助企业做好股改上市工作(期限最长三年)。今后凡是推动我市企业成功上市的,市政府将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对有功集体和个人实行行政奖励。

(十三)实行清单管理。抢抓政策窗口,建立全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库,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全市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名单》。严格准入门槛,以实质性启动上市工作为重要标志,结合“新三板”挂牌、投资机构引进、股份制改造、IPO中介签约、营收利润指标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全市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名单》作为各部门协调服务保障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依据,有效时限至次年公布新一轮名单时止。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培育力度,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梯次管理和培育。

(十四)强化多方推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条块结合、分行业合力共推的企业上市工作新机制。紧紧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推动优势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通过龙头企业的培育和股改上市,引领和带动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着力培育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新动能。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推动工业、商贸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文化旅游部门要围绕“旅游三化”,借力资本市场,着力培育旅游市场主体;农林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引导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对接资本市场;水利部门要牵头推进小水电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小水电企业分层对接资本市场;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资本市场、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金融业务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氛围;金融办要加强专业指导,迅速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专业辅导、分级培育、部门合力的工作机制和良好局面。

(十五)发挥中介作用。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市场原则和专业导向。在分行业、产业推动上市过程中,要借助券商、会所、律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在项目实质性问题分析、进度安排等方面,各部门要尊重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将证券经营机构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对培育和引进上市公司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十六)强化业务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培训与重点指导、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考察学习、课程研修、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聚合多部门资源,联合联办联动,多层次持续性举办资本市场主题培训。围绕IPO政策窗口,定期组织重点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审核、股改规范、财务内控、公司治理、法律税收等为重点的学习交流活动。广泛开展企业与金融、项目与资本双对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运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五、附则

(十七)政策兑付按兑现当年同口径财政税收体制执行。兑付时,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股改上市、直接融资政策)、经信局(并购重组政策)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市金融办、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属地单位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付。除以企业(或个人)年度经营实绩和对地方综合贡献为依据的奖项外,其他奖项在奖励事项发生后三个月内兑现。“对地方综合贡献”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十八)本意见中同一项目与市政府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本政策不受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上限的限制。享受本市扶持政策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所持原始股票必须在本市开立账户,首期企业募集的资金在本市投资额应不少于80%;享受本市扶持政策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拟上市企业,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市;企业股改时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企业等必须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持股平台在限售股限售期间及解禁减持期间不得迁出我市;个人限售股股票(含股权激励股票)必须托管在市内证券营业部。对有违上述情形的,扣减或终止、直至收回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86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5年。

 

 

使用帮助   |    隐私保护   |    郑重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标识码:3311810001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