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QD00-2018-0004
龙泉市人民政府
通 告
〔2018〕第8号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和《龙泉市县级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将林垟溪、岩樟溪、锦溪、安仁溪四条河道纳入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龙泉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通告实施。
一、第一批县级河道为林垟溪、岩樟溪、锦溪、安仁溪四条,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5米的护堤地以及以外5米的地带。
二、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
(二)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毀提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讯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四)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
(六)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凡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