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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8-5013 生成时间:2018-06-15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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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市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1837)(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低小散”等块状行业整治的大背景下,我市对标准厂房的市场需求量较大,民间租赁厂房现象相当普遍。201710月,开发区对辖区范围内企业租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共有租户198家,涉及产业有五金汽配、农副产品及仓库、青瓷宝剑、竹木制品、门窗制造、电商、汽修等10余种。民间租赁厂房存在管理混乱安全风险高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开发区的面貌,打乱了产业规划,空间被占用,制约了土地使用效益的发挥。 

  虽然开发区积极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已完成4.0万平方米,目前在建2.4万平方米),但仍供不应求。为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辟新空间、营造好环境,解决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困难、压缩企业项目建设周期及企业项目建设前期资金投入压力过大等问题,急需引进新投资主体开发工业地产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以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台州、温州、云和等地关于小微创业园的主要做法是可分割、可出售、可按揭。一是解决小微企业自行拿地的困难;二是解决自行建设周期长问题;三是可按揭,解决融资困难,减少一次性投入资金过大问题;四是规范产业准入;五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六是能够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低小散现象。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深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转升办〔20151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实施意见》中第五部分,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深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转升办〔201511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五点引导企业入驻聚集等内容。

  2.《实施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点第一段,依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二点第二小点做好整体设计等内容。

  3.《实施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点第三段,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文件第四十一条。

  4.《实施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三点,依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二点完善支持政策等内容。

  5.《实施意见》中第六部分第四点,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十二点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内容。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理由是当前我市高度重视工业地产工作,青瓷产业创业园等一批项目将于今年六月起先后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当前土地挂牌及青瓷产业创业园的实施方案等部分依据均来源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中,所以需要加快实施意见的出台实施,让工业地产工作的进行“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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