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31 号 )(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确保粮食安全,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等文件下发,对今年的粮食生产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我市也急需出台粮食意见。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财农〔2016〕47号);
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
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
5.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意见》中第三部分中第一段2018年我省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每50公斤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23元、129元和133元。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二段。
2.《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一点,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一段。
3.《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二点,依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文件中第三部分。
4.《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三点,依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中第三部分第二点;依照《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文件中第二部分一、二点。
5.《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五点,依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17〕52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四点。
6.《意见》中第四部分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二段。
7.《意见》中第七部分依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17〕52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二点。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起施行。因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已经发文,为保障政策执行,不立即施行有碍上级政策执行,故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