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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8-5015 生成时间:2018-06-28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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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通告〔2018〕第8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市级以下河道没有划界、确权,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由于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河道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力,致使河道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制止,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河道执法难度加大。因此,必须尽快开展河道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界限不清、权属不明、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明确河道整治和水域保护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是“河长制”推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通告》涉及的法律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水利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7]1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中第一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

  2.《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第二点中的第一小点,依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

  3.《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第二点中的第二小点,依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

  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第二点中的第三小点,依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

  5.《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第三点中的第一小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点“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

  6.《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一批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第三点中的第二至第八小点,依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

  

    三、《通告》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通告》发布日期为2018628,施行日期是2018628日。因为社会管理需要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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