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龙泉市政府网!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资讯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

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 作者: 编辑:刘潇 发布时间:2018-03-19
分享到:
                                                                龙政复决字〔2018〕第2

  申请人:X,,19926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山下村55,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佳美小区XX室,身份证号码330821XXX6876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395.

  法定代表人:叶宪森,职务: 局长

  第三人:浙江X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回归工程龙福路X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毛XX

  申请人周X认为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为违法,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举报结果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立案查处并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181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三人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17119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浙江XXXX商贸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至2018116日都未收到关于举报的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举报结果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711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函》,举报称第三人所销售的优尚邦固体饮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71012日,第三人因被举报所经营的食品存在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调查取证中。针对同一主体,被申请人20171117日决定将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并案处理,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了不予受理投诉举报需要告知投诉举报人,并未规定受理应当告知。

  二、被申请人于20171117日对举报进行立案处理,并将其与第三人之前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该60日期限是以工作日计算。截至周X提起行政复议的日期,也就是2018116日,该案仅办理42个工作日,在时间还未到的情况下,举报人无权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回复举报结果行为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请求。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119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函》,称在第三人开设的XX旗舰店(天猫店铺)购买了“XXX固体饮料”30件,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未标注所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具体含量、营养强化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为此,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第三人停止销售非法食品;没收第三人违法所得;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奖励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1811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同年1117日立案。因有其他举报人对第三人销售的同一产品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因案情复杂,20181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调查期限。2018116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8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书(龙市监字2018007号),告知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函复印件、“XXX固体饮料”图片复印件、天猫XX旗舰店购买订单打印图片复印件、邮寄挂号信封照片复印件及网络查询打印图片复印件、周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挂号信单号查询打印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理期限)复印件、案件讨论记录复印件、浙江XXXX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是具体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备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主体资格。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职能依据,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后,在5日内立案,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本机关予以认可。

  二、因案件情况复杂,被申请人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但被申请人未将延长办理期限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申请人),存在告知不及时的情形,本机关予以指正。

  三、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且案件尚处于办理期限内。因此,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举报结果行为违法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且案件处于办理期限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举报结果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书面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317

使用帮助   |    隐私保护   |    郑重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标识码:3311810001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123号